“喂,请问你们这里是百丈乡人民政府吗?我是江苏的一位水果收购商,我与民进村果农订了两万斤沙糖桔,合同约定2月5日至2月9日前采果完毕,但果农现在无法采果给我,他的果子也差不多坏完了,也不愿意退还定金,请求你们帮我协调处理。”2月15日下午,一名江苏籍的收果客商焦急地打电话到百丈乡政府办公室。

了解具体情况后,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便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到百丈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
调解会上,调解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人民调解的原则、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调解纪律后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各自的事实理由和调解请求、举证、质证、调查核实、辩论等环节,确认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调委会确认:1、因受疫情等特殊原因影响,双方经协商同意将采果时间延后的合同合法有效;2、因水果未实际采摘,果实霉烂的损失由果农承担;3、果农剩余没有霉烂的沙糖桔理应由果商按合同履行收购。

调解成功
最终,双方在主持人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果商不再坚持定金全额返还,由果农向果商返还了5千元定金。果农罗某树上剩余的约5千斤砂糖橘,果商不再收购,由果农自行处置,双方合同终止。
当前,因受疫情影响,果农和果商可能会在销售过程中因为前期订立的销售合同而产生纠纷。不论果农还是果商,在遇到纠纷不能化解的情况时,应尽快联系司法所及综治中心进行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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