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水果商卖苹果用“阿克苏”标志,被判侵权赔偿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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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新疆阿克苏,人们立刻联想到甜脆的“阿克苏苹果”,市面上也有不少水果商户打着“阿克苏苹果”售卖自家的苹果。殊不知“阿克苏苹果”早已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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